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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2年高考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2-2-3 22:18:55 【字体:小 大】

安徽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应认真阅读《考生须知》,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

同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考试有关规定,并已知晓、认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定,愿意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我承诺: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的相关要求,本人所提交的报考材料、证件和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信息和作假行为,本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考生本人在以下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抄写最后两个有下划线的自然段:

 

 

 

 

 

 

 

 

报名序号________  ________                所在市、县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考生本人签名_______  _____                           年    月    日

 

关于重申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禁止利用

手机、寻呼机传发考试信息的通知

 

各市、县招委、教委(教育局)、监察局、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

近年来,在国家级和省级教育考试期间,我省发现有极少数考生使用手机、寻呼机传发答案进行作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良好的信誉和公平、公正原则,须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我省研究生考试和各类高、中等教育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纪律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现代化手段在考试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违纪舞弊行为。在国家级(研究生考试、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省级(普通高校“专升本”、对口升学、初中升学等)教育考试期间,各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必须对手机、寻呼机进行严密监控,凡“A、B、C”或“1、2、3”等有关考试的信息一律不准发送,一旦接听到,要立即记录下来,及时向当地招办或省考试院举报。各市、县招办应将举报电话通知当地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并报省考试院备案。

二、各地招办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到有关手机、寻呼机作弊的举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严肃处理,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

三、考生一律不准携带手机、寻呼机进入考场,违者一律按夹带处理。监考教师、考点主考及巡考人员也不得将手机、寻呼机带入考场。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争取考生理解和支持,并加强考前考场清理,确保手机、寻呼机不进入考场。

 

 

 

 

安徽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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