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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全程指南
来源: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2005-8-16 17:38:38 【字体:小 大】

12月1日我院与省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正式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在助贷发放的同时,过去多年进行的“奖、助、补、减勤工俭学”等资助贫困生工作进行,与助贷措施共同形成扶贫济困的主体协同机制。为方便学生了解国家助贷政策,本刊刊登其相关内容,以问答形式整理如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人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货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贷款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公式确定: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学费+所在城市规定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人(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其中: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由于各学校学费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可得6000元左右的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方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五)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担保形式?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形式。

(六)什么是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简称信用助学贷款)?

答: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借款学生自行提供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七)信用助学货款中的介绍人是指什么?

答: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宜。

(八)信用助学贷款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或同班同学),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九)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项具备以下条件: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有两名同班同学对其身份提供证明;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十)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应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十一)借款学生违约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是有效防止借款人违约的重要措施。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贷款银行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介绍人、见证人不负连带责任。

(十二)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十三)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如何协助贷款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答: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银行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十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初审;(2)学校按期向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所在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十五)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所贷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活生费贷款每年发放12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人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人借款学生在贷款银行发放的银行卡或在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帐户。

(十六)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水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或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十七)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人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十八)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答:对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受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十九)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脱银行责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究贷款。

(二十)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二十一)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物质,清偿贷款本息。(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7)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助学贷款中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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