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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 2007-6-6 16:40:57 【字体:小 大】

福建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职责为:制定转专业管理办法,确定工作日程,审批学院工作方案,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学院学生工作、教务工作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等组成。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基本原则
(一)各专业转出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3%、转入人数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5%。
(二)国家人才培养基地班学生的选拔和分流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基地专业建设实施意见执行,并报教务处按程序审批。
(三)按照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习。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4.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学分以上者;
5.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7.应作退学处理者;
8.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五)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同时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学生如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本年级的课程,可向学院申请转入高一年级进行学习。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3.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互相替代,不必重修,其余的作为选修课的学分转入学籍卡。
4.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5.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三、工作程序
转专业的申请、填表、测试、审查等工作一般在第二学期第四周开始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制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学院教学秘书通过综合教学系统,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在第二学期第四周周四前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转专业工作方案送交教务处。
(二)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于第五周周二前对学院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通过网站向全校公布各专业转专业工作方案。
(三)学生于第五周周四前登录综合教学系统,通过网站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
(四)学生所在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于第六周周二前对转出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通过综合教学系统审核确认,并于第六周周四前打印《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报送拟转入学院。 
(五)拟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公布的工作方案,在第八周前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公示,提出接收意见。登陆综合教学系统审核、确认并打印《福建师范大学学院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于第八周周四前送交教务处。
(六)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转专业申请表,及时将审议通过学生名单通知相关学院。
(七)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学生并做好善后工作。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按大类招生分专业
(一)凡按大类招生的学院,应制定分专业工作方案,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前,通过学校和学院网页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相关学院制定分专业工作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分选专业计划,明确分选专业程序和时间安排。
2.认真加强对全省乃至全国相同专业培养规模的调查和对社会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业特色,加强对学生分选专业的指导。
3.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精神,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摸底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如果出现报选的专业人数不平衡,学院可根据学生已修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确保学生分选专业的公平与公正。
(三)学院拟定的分选专业学生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张贴公示,对分选专业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四)学院确定的分选专业学生名单,应报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 附则
(一)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福清分校、人民武装学院的转专业管理办法自行制定。
(三)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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