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我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生源省份我校相应的招生计划数110%-120%以内。
第十二条 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在各省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的方式进行专业(类)投档和录取。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10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及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均为2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
第十五条 获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的录取规则分别按相应各类工作实施办法(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满足我校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凡获我校推荐录取资格、专业志愿与拟录专业相近(同)、表现(特长)突出、或相关考试科目成绩优秀等情况的出档考生,可优先录取,分数差原则上不超过10分。
第十七条 有关面向全国和单独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