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填写《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 )中应填写的部分,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填写时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并保持其平整清洁。
2、考生必须在考生报名所在地参加招生体检,并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招生体检时间,准时到达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格检查。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的医院体检的材料一律无效。
3、进入体检场所后,应服从带队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纪律,安静等候,严禁喧哗。考生家长及亲友均不得进入体检场所。
4、听从安排,诚信参检,不弄虚作假,不冒名顶替、找人代检或通过各种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共同维护体检场所的秩序,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应通过领队进行反映,考生不得直接与体检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接触,更不能影响正常体检工作的进行。考生在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6、体检结束后,考生按照县(市、区)高招办工作安排,将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用2B铅笔把相关的体检信息,实事求是地填涂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卡》(以下简称“体检卡”)上,严禁弄虚作假。填涂时应注意保持“体检卡”的清洁平整,严禁皱折、污损,并按时上交所在县(市、区)高招办。“体检卡” 所填涂的各项体检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体检结束填涂“体检卡”后三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三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时间不得超过4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