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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建高考录取体制与管理办法
来源: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8-7-2 11:56:53 【字体:小 大】

录取体制与管理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调档比例低于120%的,最迟须于当批投档开始12小时之前以传真方式告知省高招办,否则,省高招办将统一按120%的比例予以投档)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有关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按照教育部要求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坚持依法招生,提高服务意识,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出发,客观、全面介绍本校有关情况,不作任何有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要成立招生录取领导小组,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程序和规则等进行新生录取,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按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传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利益。对超过时限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高招办会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高招办将按照教育部规定,根据投给该高校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1比例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及时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投档比例确定后,对线上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学校,省高招办根据线上第一志愿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一次性投足。对生源不足的,第一轮先投线上第一志愿考生(志愿优先原则),除特别规定外,第二轮及以后轮次投档时,则参照学校招生计划缺额的情况,根据等待投档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平行参考志愿排列顺序检索出档(分数优先原则)。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随意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或第一轮已根据学校要求的调档比例投足档、并开始参考志愿投档时,不能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线上考生。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保护高分考生政策,凡高考成绩名列理工、文史类全省前茅(按该类考生总数的1%比例确定)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如未能达到第一志愿学校投档线而无法出档时,其所填报的参考志愿第一栏视同第一志愿,参与投档给相关高校(这一部份考生不占该高校原定投档比例),由有关高校审核并决定是否录取。
    对有面试要求的高校(如军队院校、公安院校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向省高招办提交面试合格全部考生名单,以便安排出档。
    未经教育部正式书面批准,高校不能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也不应对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的考生限制其统考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省外高校完成原定在我省的招生计划以后,如再追加计划,可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院校调档要求和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录取过程,对在本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高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由高校提出要求,经录取点领导组批准,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民办高职高专学校或专业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适当继续降分,但最低不得超过线下50分。对本科批次录取过程生源不足尚有剩余计划的院校、专业,省高招办将在批次后期向社会公布,重新征求考生志愿后进行补充录取。     录取过程,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高招办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处理。录取期间,省高招办录取点技术支持电话、传真和QQ群,另文通知有关高校。
    高校在录取过程要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校要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录取工作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高招办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学校在网上录取工作完成后,应及时通过银行缴纳。
    户名: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工商行福州五四北路分理处
    帐号:1402013209008800652
    传真:0591-87877289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省高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高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为录取在本科层次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的考生,制作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尽快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由考生本人到所属县(市、区)高招办签字领取,在入学报到时上交给高校。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被省外高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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