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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09-2-5 9:22:16 【字体:小 大】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
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各高校之间相互协作、互利互惠、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立全方位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第二条 为规范有序地做好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共享系统建设
第三条 推进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优势互补,突破学校间的界线。师生可直接向新校区内各个共享高校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服务共享。
第四条 统一新校区各图书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搭建共享的系统平台,实现管理模式的统一,业务模式的统一,系统维护服务的统一,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和共享服务机制。
第五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校园一卡通系统”由福建省高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共享系统由福建省教育厅投资建设,各校所需硬件设备由各校自行配套解决。

第三章  文献共享机制
第七条 凡持有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发放的“一卡通”并在本校图书馆注册的持卡人,按照新校区各共享成员馆的规定,享受借阅、阅览服务。
第八条 “一卡通”持卡人可在本校以外共享成员馆借阅图书,本、专科在校生可借阅2册,研究生、教师可借阅4册,但在本校图书馆借阅图书的数量予以相应扣减。
第九条 图书的借阅范围、时间、图书是否允许续借、超期罚款的数量以及其它借阅规定,均根据所借阅图书的图书馆对本校师生读者的规则等同办理。
第十条 允许“一卡通”持卡人在共享成员馆按本校师生同等待遇使用电子资源、音像资源等其它资源。
第十一条 凡是读者丢失、损毁图书,由此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借阅者本人负责,并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办理离校手续时,要对本校“一卡通”持卡人在外校共享成员馆借阅情况的核查。读者必须到出借馆清还图书,在本校图书馆签发还清图书手续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未还清共享成员馆图书就离校的,给图书出借馆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一卡通”持卡人所注册的图书馆负责,按出借馆的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一卡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一卡通”。一旦丢失,应及时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一卡通服务中心挂失,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各共享成员馆发出挂失信息,终止借阅。
第十五条 使用“区域联合目录查询系统”。满足各共享成员馆联合书目查询、聚类显示各馆馆藏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普遍使用的数据库资源,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统一与数据库供应商谈判,集团采购,分摊费用,共同拥有电子文献数据库使用权。
第十七条 由各馆推荐咨询馆员组成联合咨询馆员,通过电话、Email、面谈以及在线咨询等多种形式,重点面向联合体内读者提供联合参考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联合开展主题书展、书评、新书通报、阅读辅导等读者阅读主题活动,联合开展学者讲座、文献利用培训、影视评介、书画展览等文化主题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在福建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秘书处挂靠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专业项目的需要,成立系统技术、区域流通、资源建设、参考咨询等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由新校区各个共享成员馆专业馆员一人组成,专责相关专业共享事务的处理,并协助协作委员会对共建共享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协商解决图书文献信息资源联合共建共享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建立图书馆区域流通管理系统网站,满足读者联合书目查询、聚类显示各馆馆藏情况。读者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本人借阅情况。
第二十三条 网站公告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区域流通管理系统的管理制度、读者指南、服务动态、最新通知,并及时发布各项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图书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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