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招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所有招生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任何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报名、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抵制不良风气,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七十条 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严格按教育部教学〔2006〕2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包括取消考生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撤销工作人员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教育厅,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