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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贫困生可申请社会助学金
来源:fjsedu.com 2006-8-24 15:41:25 【字体:小 大】

凡今年被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录取的福建贫困家庭学生,可 于8月30日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领取社会助学金的申请,属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将优先获得资助。23日,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社会助学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及发放程序。

资助对象为今年被高校录取的我省贫困学生

  意见指出,今年普通高校社会助学金资助对象为2006年录取在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 含民办高校)就读的福建省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重点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属孤儿、烈士子女 、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的优先资助。其中,家在农村的,其家庭必须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乡政府核定的贫困户;家在城镇的,其家庭必须是城镇低保户,或其父母均为下岗职工且无其他经济收入的困难户;此外,近期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家庭生活陷入贫困状态的学生也列入资助范围。

  省教育厅将根据捐助者的意愿,确定并下达各项目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名额、金额和时间(具体情况将另行下达)。

两种情况将取消受助资格

  意见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助学生,将取消受助资格条件,不得继续领取助学金:1、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就读高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2、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已能够自行负担接受普通高等教育费用的。

  根据要求,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杜绝 弄虚作假行为。对在助学金申请、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或截留、挪用、挤占 助学金的行为,将给予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责令其退回已领助学金,并进行批评教育 。

8月30日前填写社会助学金申请表

  省教育厅要求,8月3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需要由本人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原件、《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9月15日前, 省教育厅将审定受助学生名单,通知市、县(区)教育局,并抄送捐赠者和省慈善总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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