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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肃省对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工作进行规范
来源:甘肃日报 2011-9-13 9:21:05 【字体:小 大】

日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甘肃省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政策实施办法》,对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管理工作提出规范要求。

  确定或变更民族成分,关系到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旨在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加强协作,规范程序,监督到位,坚决杜绝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享受优惠照顾政策、图谋私利的现象,切实维护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严肃性。

  《办法》对民族变更提出了具体要求:民族成分变更由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和审核,公安部门确认和变更。公民变更民族成分,未满18周岁由其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18周岁由本人申请变更,只可变更一次。年满20周岁后不得再变更民族成分。对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分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变更民族成分的,要严肃追究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

  《办法》指出,因骗取和违规变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顾政策的高考、中考考生,一经查实,由省教育厅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因骗取和违规变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顾政策的公务员考生,一经查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责令退回。因骗取和违规变更民族成分而享受照顾政策的其他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交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徐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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