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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1年高考招生有关加分照顾政策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2010-11-26 14:18:01 【字体:小 大】


  
  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二)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三)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五)对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五、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或降分分值。
  
  六、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四条第“(一)”款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均不得超过20分。
  
  七、本照顾政策的公示方式。
  
  (一)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具体内容:第“二”条、第“四”条的第“(一)”、“(二)”、“(三)”、“(四)”款、第“六”条获照顾分的人员名单。其中,第“四”条的第“(四)”款“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除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外,还要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由教育部或我院进行公示。具体内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第“(四)”、“(五)”款获照顾分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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