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3月30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
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1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七、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招生考试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附件2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向我院上报考生信息时间:
1.2010年12月27日12:00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中职对口考高职除外,此类信息于2011年2月28日前上报)。
2.2011年3月31日前上交体检表。
3.2011年4月15日前上交《体检复查申请表》。
(三)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报考科目等。请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信息的,我院不予受理。
(四)为保证相片采集质量以适应制作各类证书的要求,各报名站应逐步淘汰分辨率较低的人像采集摄像设备,在更换设备时应以目前我院下发的各类考试报名软件所支持的数码相机为标准。
八、照顾资格公示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切实做好具有照顾资格的考生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须包括:
(一)考生信息
1.属于在校生的,应包括姓名、班级、高考报名顺序号、享受照顾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见附件8)。
2.属于社会考生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高考报名顺序号、享受照顾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见附件8)。
(二)公示的时间(天数)、公示的单位、举报电话。
九、报考收费
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归集收费办法另文通知。
艺术类专业统考报考费由考生到考点确认时统一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