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研 究 生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专 升 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书画等级 美国高考 驾 驶 员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 检 员 单 证 员 出国留学
 招生考试网 - 高考 - 分省高考动态 - 黑龙江高考 - 正文
黑龙江2012少数民族高考生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加10分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2011-10-19 10:20:22 【字体:小 大】

东北网10月19日讯 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省属高等院校招生时,对户籍为本省的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上加10分;对户籍为本省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省规定各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降5分投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学校布局、发展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寄宿制民族小学、民族初中和民族高中达标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少数民族生源情况,设立少数民族幼儿园或者依托民族学校设立民族幼儿班。单独设立的民族中小学校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此外,《条例》还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选特级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时,应当对民族学校适当增加数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加强民族职业院校建设,依托职业学校举办民族班或者规定名额招生。

  作者:王瑞

将这篇文章一键分享到: Qzone一键分享 新浪微博分享 网易微博分享 分享到人人网 转贴到开心网 QQ书签 Google书签 Del.icio.us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