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不限报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1)省外借读生需提交《2011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
(2)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我省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需提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审核确认表》。
(3)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分别是:海南军区、92830部队、海军91458部队、海军91003部队、海军92961部队、海军92474部队、海军91959部队政治部、武警海南总队政治部以及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上应写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贴有加盖骑缝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证明人、盖章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签名。
5.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需提交如下材料(具有下列第14至24项特征,在2009、2010年高考报名时已经提交过有关材料且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确认的往届考生,可以不用提交,省考试局使用其2009、2010年的审查结论。):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规定被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并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8)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9)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0)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海南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项目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海南省教育厅审核办理的《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1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中获个人项目比赛三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教育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1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海南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中获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海南省教育厅审核办理的《2010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获省级以上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优胜者审核表》。
(1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可不提交)。
(14)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15)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16)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交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1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18)驻西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西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考生法定监护人在西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
(19)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陵水县、昌江县、乐东县和东方市。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的礼纪镇(原新梅乡)、长丰镇(原牛漏镇)、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20)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审核表》。
(2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中、海南华侨中学、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2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侨生”审核表》。
(23)台湾籍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24)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提交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6.符合下列特征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退出部队现役考生:提交原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残疾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4)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法定监护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5)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八)报名点受理考生申请报名的工作程序
1.市县招生办或普通中学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
2.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补齐后在报名期间重新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3.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它报名材料,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4.检查考生《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提交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所打钩的项目是否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是否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名。
5.分发报考卡,收取考生交纳的高考考试费。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同时收取考生交纳的基础会考考试费和会考成绩证明书费。
6.组织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通过二代身份证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
7.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
8.打印《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表》。
9.根据报名条件审查考生的户籍、学籍、学历等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并在网上报名系统栏内作出“初审同意报考”、“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初审同意报考但不限报资格待审”、“报考资格待审”或“不同意报考”的审查结论。对经审查“初审同意报考但不限报资格待审”、“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其报名资格须分别列表报经市县教育局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市县招生办主任在网上报名系统上作出审查确认意见。
10.依据户籍材料,在网上确认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身份。
11.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限报的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
12.对“初审同意报考但限报”、“报考资格待审”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应通过报名系统、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考生本人。
13.打印考生体检表,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除按规定需装入考生纸质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3年。
(九)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的分工及职责
我省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限报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按照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联席会议的决定,实行“按部门、分项目”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及职责是: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审查考生的学历和学籍,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和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考生的户籍;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市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审查考生报名材料过程中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报名过程中群众举报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案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引进优秀人才子女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对台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审查、确认各市县业务对口部门办理的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相关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资格和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资格;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公安厅负责对各市县公安局的户籍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各市县公安局在审查考生户籍时报名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不属同一市县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各市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有关户籍问题的案件。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体优生、艺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应届考生的资格;审查、确认“三校生”的学籍;复审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监督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考试局负责收集、汇总、分类、整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限报考生的有关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分送给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后,将确认结果移交给省考试局,由省考试局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考试局按照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将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不限报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和申请不限报考生资格工作中执行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招生工作中群众举报的各类违纪违规重大案件。
2.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
各市县招生办在报名期间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核实考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负责将考生及考生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市县公安部门进行审查;报名结束后,市县公安部门将户籍审查确认合格和不合格的考生名单移交给市县招生办;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学历、学籍情况和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结果,按照高考报名条件的规定,于1月21日前在网上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
对于申请不限报考生中的省外借读生,由各市县教育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2011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或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中的有关情况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出审查意见。市县招生办在3月2日前,将本市县申请不限报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申请享受各类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和《2011年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三校生”报考资格审核表》,按考生的报考卡号顺序、照顾加分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3月10日前将各市县招生办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于3月30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经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移交给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4月1日后在网上分批公示各部门的审查结果信息,公示结束后,根据各部门的审查结果,将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到考生的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