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2012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突出了四个特点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主动适应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也是对青海省已经执行多年的“青教招委〔2000〕007号”、“青教招委〔2006〕33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补充,突出了四个特点:
一是解决了省外落户青海考生的高考问题。《补充规定》充分考虑了省内干部群众子女与省外落户考生的利益平衡,在坚持我省现行高考政策的基础上,解决了省外来青经商务工人员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因高考报名条件所限,不能参加高考的问题,对其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采用分数线、录取学校的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又对省外落户青海考生参加高考从落户年限、在青就读年限、报考院校批次等方面作了合理限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严格按需要和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聘书)、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需要和资格进行审查并颁发《青海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绿色证书》),其本人及子女在青落户后,也给予了其子女参加高考机会。
二是体现了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补充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省对省外来青建设者的尊重,较好地解决了其子女在我省就地参加高考和参与录取的难题,在全国属于先例,是我省高校招生工作主动适应青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和突破。
三是保护了本省考生的高考利益。《补充规定》坚持保护了长期扎根高原,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奉献的干部职工和世居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不符合“两五一三条件”的省外在青落户考生在青海省内院校参与录取所占用的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将通过调整省属高校在省外投放的招生计划比例予以解决。因此,《补充规定》对本省考生利益不造成任何影响。
四是奠定了广泛的民意基础。出台《补充规定》的依据是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同时充分考虑了国家现行的分省下达招生计划、分省确定录取分数线的招生体制,并紧密结合青海高考实际,以维护我省广大农牧民、少数民族考生切身利益和确保公平公正、确保平等竞争、确保和谐高考为目的和出发点,省教育厅、省招办进行了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充分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我省现行高考报名政策及条件逐条梳理、逐条研究后出台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