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招委〔2012〕7号
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违反规定行为认定与处理事项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省属各普通高校:
教育部修订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已由省教育厅正式转发(青教综〔2012〕17号),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中有关违反规定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事项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对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处理。
二、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依据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认定与处理。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记录单
二 ○ 一 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记录单
考生 (准考证号 )在青海省 年普通高考 科目的考试中,有以下第 条第 项行为,考试管理(评卷)人员按规定予以登记。
监考(评卷)人员签名:甲. 乙. 考生签名:
主考(评卷工作负责人)签名:
对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规定行为考生(工作人员) 的违规事实认定人员签名:
违规考生(工作人员)所在考区(县、市) 考点(单位)
年 月 日 时(考区招办或评卷点或违规事实认定单位盖章)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诸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其他行为: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说明:
1. 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在相关项目左边的对应框内打“√”。
2. 此表由监考员或评卷员填写,考区招办或评卷单位按科目分类收集后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对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规定行为的考生、工作人员,由违规事实认定人员填写后报省考试管理中心;
对本表未涉及到的其他形式的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3. 需说明的其它问题请单独行文附在此表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