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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2012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3-26 19:44:51


第十八条 试点高校在校内外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作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的备选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师资库。
确定当次考试工作人员时实行主要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由试点高校负责。试卷命制须目标明确,科学规范,难易程度合适。每科均须有备用试卷。文化课笔试试题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属国家秘密材料。试点高校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采用面试和操作考试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评委备选师资库,考前随机抽取产生当次评委,每组评委5名以上,考试中须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评委产生和考试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实行全程录像。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评卷工作由试点高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由试点高校公布,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录取
第二十四条 试点高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将考生的文化课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办法折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试点高校可将考生中学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按一定比例计入综合成绩。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试点高校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本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试点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有关录取工作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
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阳光招生机制。招生信息全部公开、全程公开、及时公开,测试入围名单及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评审和测试过程。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机制,职能部门职责相互制约机制,评委随机产生制度,评委、考生与考场随机匹配制度,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面试(或操作考试)全程录像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试点中工作人员及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高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

2012年高职自主招生试点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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