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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2018-9-7]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闽教综〔2018〕15号

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为规范校外培 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现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办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做到无安全隐患、证照齐全,培训对象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培训内容和形式符合素质教育要求。
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视情况给予立即停办或限期整改,保证师生安全;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申请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应当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办理;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三、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构建符合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良好氛围。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过程,重点做到“五个必须”。即:必须严守社会公德,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做到培训内容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科核心素养,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必须根据办学能力制订招生计划和培训方案(内容包含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招生规模,开办时间、上课时间及培训科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要求等),报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严格执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计划和培训方案,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必须建立健全教师名册,并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任课教师的姓名、职称等基本信息,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根据教材内容安排,对接学生所在学校教学进度,各学段各年级不得提前进行知识点培训,坚决杜绝“提前教学”。必须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制订授课计划、授课内容,并做到实际授课内容与教案要点相一致,坚决杜绝“超纲教学”。
四、校外培训机构要自觉担负起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重点做到“五个严禁”。即:严禁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中,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性承诺或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严禁违规到公办、民办中小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和培训项目宣传。严禁向参加学科培训的中小学生,单纯针对升学考试科目和内容,强制布置书面作业、重复机械训练等强化应试行为。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等级考试或竞赛类活动。严禁将学生参加培训结果与公办、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履行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担负起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在近期摸排行动中,要结合对照“五个必须”、“五个严禁”要求,加强部门联动,抓紧组织力量全面进行综合治理,做到不等不靠,发现问题能改则改、能纠则纠,尽快优化校外培训环境。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7日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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