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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山大学考研考试违规处理规则

来源:2exam.com 2013-1-2 11:20:01
违规行为类型及代码 处理办法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9.其他作弊行为。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
成绩无效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务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务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破坏考场设施设备; 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76.组织团伙作弊的;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76.组织团伙作弊的;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
成绩无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
 
  有作弊行为的考生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除此之外,考试机构按照作弊人员的行为记录,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
考生的违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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