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总成绩计算、录取及奖学金
第十八条 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各学部(学院)负责发给拟录取考生调档函。
第十九条 奖学金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细则(2010年3月修订)》(大工办发[2010]15号)文件执行。拟录取考生的奖学金等级根据总成绩的排序,由学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公布拟录取名单时通知考生。
第二十条 拟录取的定向、委培考生须到研究生院签订定向、委培生协议书。
六 调剂
第二十一条 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的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可以在相近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调剂考生。调入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与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应相同或相近,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调入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设有统考数学科目的学科要按顺序调剂(数学三不可调往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二不可调往数学一)。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三个专业。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调剂分校内调剂和校外调剂。
(1)校内调剂
校内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同时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和拟接收调剂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基本分数基本要求。调剂考生须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组织的第二次复试。
经第二次复试,满足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数量还不足招生规模时,可以选择初试成绩达到学校对其第一志愿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在学科门类(类别)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基本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进行再次复试调剂。调剂考生必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硕士生校内调剂申请表》。
(2)校外调剂
从校外调剂复试的考生原则上是本科就读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高校的学生,且满足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录取条件、初试成绩满足我校拟接收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复试基本分数线。调剂工作要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各学部(学院)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并积极推荐、协助调剂到其他院校。
七 复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复试时间为3月24日至3月28日。各学部(学院)须在3月18日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在2天内得到信息反馈,确保通知到位。对于部分路途遥远的考生应尽可能通过电话通知,并做好电话记录。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在全国统一报名前(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
八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提出重新复试申请,研究生院将组织核实,确有问题时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各学部(学院)应对其组织再次复试。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须到我校指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刷,并由2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学部(学院)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试卷应密封批改。
第二十六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