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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龙江同等学力申硕全国统考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4-2-20 18:35:2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近日,省教育厅党组研究决定,将目前由省学位办主办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移交给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负责。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4〕1号)的规定,省招考办承担组织实施2014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同等学力全国统考”)黑龙江考区的考务工作,现就做好今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1、信息发布:2月底前,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应及时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www.cdgdc.edu.cn/tdxlsqxt/admin.html”(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本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考试成绩有效期、统考成绩有效期等信息。

    2、报名工作:我省2014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3、报名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并进入了信息平台的拟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人的报考语种和学科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一般应在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市参加考试。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省市参加考试的,必须经学位授予单位同意,方可完成报名并参加考试。

    4、报名时间:信息平台将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开通,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此期间登录信息平台,提交个人基本信息、电子照片、选择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地点等。

    5、信息确认:申请人在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到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现场确认: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的原件,采集图像和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接受资格审查。

    6、资格审查:学位授予单位须在2014年3月26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本单位今年全部报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的报名资格、报考语种或学科以及参加考试的地点等信息,如发现有资格不符的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或取消其报名资格。在同等学力全国统考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申请人,在考试资格取消期限内不得报考。审核后,学位授予单位将资格审查结果录入信息平台,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转入在册申请人信息库。

    7、缴纳报名费: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同等学力全国统考按每位考生每科目10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方可进入信息平台通过网上支付的形式缴纳报名考试费,网上缴费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1日,未成功支付报名考试费的申请人,本次报名无效。

    8、考场编排:4月4日至11日,省招考办负责对全省考场进行编排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位中心。

    9、打印准考证:5月19日至25日,考生通过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时间

    外国语水平考试时间:5月25日9:00-11:30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5月25日14:30-17:30

    三、考务工作有关事项

    1、联系人:各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校同等学力全国统考工作,负责与学位中心和省招考办联系,及时填写“学位授予单位联系人简况表”。联系人信息有变化的,务于2014年2月26日之前登录信息平台更新,并将原件加盖公章传真至学位中心考试处及省招考办。

    2、信息采集: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在2014年2月底前将所有拟参加统考的申请人个人特征信息(指纹、电子照片等)采集完毕。目前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需尽快完成。

    3、标准化考场:我省今年继续采用标准化考场组织考试。对各考场实施无线电信号屏蔽和视频监控,做到全程监控,随时回放查看。每个考场配备电子挂钟,考生不得佩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

    4、指纹验证:今年所有考生必须通过指纹验证后方可进入考场。考点必须提前熟悉指纹验证入场系统,下载指纹验证入场数据包及指纹验证入场软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组织人员,配齐设备,熟悉操作,做好调试演练及培训工作。

    5、考试纪律:同等学力全国统考的违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执行。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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