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同等学力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同等学力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5月29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编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英语
16159901101125
2016年05月29日0900
011
025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6150200100114
2016年05月29日1430
001
014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