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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考研录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5-3-19 19:02:21

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复试组织管理、考务安排、基本要求、差额比例、各专业复试科目的设置、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复试成绩的使用、复试的监督与复议、体检工作的安排、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的安排、调剂工作、录取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的折算、录取照顾政策与规则、拟录取数据的报送和信息公开等均须按照上述相关文件执行。
  其中,复试环节笔试科目考试的组考工作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招考综[2014]14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施考程序>的通知》(内教招考综[2014]1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试卷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招考综[2014]15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的通知》(内教招考综[2014]16号)等文件规定。
  二、各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做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全国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研招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上传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包括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程序、复试成绩计算办法及所占权重、照顾分政策、录取总成绩计算办法、破格复试条件、录取规则等)和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等。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的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各招生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还需再通过工作群、电子邮件等方式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并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
  三、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牵头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提高复试权重,加强对外语、专业课等相关科目的测试,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和对复试过程的监管。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按相关规定做好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公布、报名、资格审查与相关证书证件的复核、命题、制卷、试卷保管与分发、组考、答卷或成绩评定书面记录回收、评卷、违规考生处理与上报、成绩汇总与折算、复试成绩公布与成绩排序公示、受理成绩复查等环节的工作,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全程监督,派员现场巡视,确保复试工作安全、平稳实施。
  四、复试期间,自治区将安排专人巡视各招生单位的复试工作,并由各招生单位负责协调公安、无委会开展打击高科技考场舞弊等工作。为便于上述工作的安排,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统筹安排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外语科目笔试的复试时间。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务于3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外语科目笔试复试时间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传真至0471-3261714转9061);并将复试考场编排数据在考前通过RTX以DBF格式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表结构见附件)。
  复试期间,各科目的考试、考核及面试均须通过指静脉验证进行考生身份识别,防止冒名顶替。初试在区外参加考试考生的指静脉采集工作将另文安排。
  五、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本单位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按规定可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复试可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调剂考生不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各招生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调剂规则,择优选拔进入复试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调剂规则须写入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并按规定公示。各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研招网后台数据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通过教育部网上调剂系统公布本单位拟接收调剂专业、人数、相关要求和接收调剂的时间段等,调剂原则和接收调剂时间段要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并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发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因人设置调剂专业和时间,杜绝有选择调剂。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
  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经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缺额数适当降分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只能对初试总成绩和公共科目单科成绩择其一降分,不得两者都降。不得低于教育部公布的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进行降分。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工程管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等专业学位的考生不再破格复试,生源不足的,可实施降分。
  对于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各招生单位要合理确定调剂和破格与降分两者的比例,破格和降分复试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的3%。各招生单位须将破格、降分复试方案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后,方可启动相关工作。仅对确实完不成原始招生计划的专业适当降分,增加计划的专业不降分、不破格。
  六、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各招生单位应将外语(含听力和口试)作为复试必考科目,思想政治理论是否作为复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定(审计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其他课目复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及面试等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加试和复试。要对考生的复试笔试笔迹与初试试卷笔迹进行对比校验,防止冒名顶替。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的复试,由招生单位统一组成复试小组,按教育部有关要求进行,不得以院系为单位进行复试,要加强复试结果的公开公示。对于此类专业学位的复试,招生单位应吸收校外专家参加面试。
  复试面试过程须使用专用摄像机和录音设备全程、全覆盖清晰录像和录音。笔试必须在标准化考场进行,按高考管理模式组考,考试结束后考场录像拷贝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所有复试所涉考试材料(包含答卷、成绩评定书面记录等)、视频监控资料、影像及录音资料等须保存至复试结束后3年。
  各招生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划定外语等复试科目的复试单科合格线。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包括单科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我区复试费将实施网上缴费,我区各招生单位所有复试考生统一通过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开发的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管理系统,按相关标准缴纳所有复试费。缴费结束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向各招生单位拨付复试费。
  七、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八、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数严格按已公布的专业目录招生数和教育部下达的相应专业招生计划中的较多者执行,因本专业生源不足而确需调整的,在不突破本单位招生总规模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线上生源充足的专业不得调减计划,生源不足的专业不再增加计划。各招生单位最终确定的专业计划调整方案须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
  九、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严禁将不符合报考条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认证的考生列入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十、各招生单位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开辟申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考生的举报和申诉。复试期间,凡存在弄虚作假、考场舞弊等违规行为的考生,各招生单位要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并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记入其诚信考试档案并通报未复试单位,取消其参加其他招生单位的复试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各招生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20日前完成。具体复试录取工作进程以教育部最终下达的安排为准。
  附件: 复试考场编排数据表结构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附件:复试考场编排数据表结构
  zkzh char(18) 准考证号 (即考生编号),
  kcdm char(2) 课程代号 ,
  kcmc char(40) 课程名称 ,
  kddm char(7) 考点代码(院校国标码) ,
  kch char(3) 考场号 ,
  zw char(2) 座位 ,
  kdmc char(64) 考点名称 ,
  xm char(64) 考生姓名 ,
  sfzh char(18) 考生身份证号,
  kssjmc char(60) 考试开始时间(YYYYMMDDHH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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