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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醒2016考研考生注意事项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15-12-25 12:02:20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醒广大研考考生
 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12月26日—28日进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提醒研考考生:
1、树立诚信考试观念,珍惜个人信誉。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遵守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按时参加考试。
2、莫存侥幸心理,谨防上当受骗。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手段兜售所谓“研究生试题”非法牟利,每年都有考生上当受骗,不仅蒙受经济损失,还影响正常备考。如发现此类信息可及时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联系,共同抵制有害信息的侵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考生要按照《考场规则》要求参加考试。随身携带的手机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请考生放置在考场“考生物品存放处”。考生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且没有放置在“考生物品存放处”的按作弊论处。
4、考生要认真核对考试材料(科目名称、试题页码、答题卡)。统考科目的思想政治理论(101)、英语一(201)、英语二(204)、西医综合(306)、中医综合(307)、管理类综合(199)答题卡上要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和试卷条形码,其他统考科目只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请考生认真核对。
5、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统考科目实行网上评卷,考生须在指定位置认真准确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要求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和试卷条形码,并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纸)规定的区域作答;凡是漏填、错填、错写考生信息、漏贴条形码以及未在规定区域内答题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6、作弊违法,违法必惩。《刑法修正案(九)》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相关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具体分解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7、防范严密,伸手必抓。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点配备了身份证识别仪、指纹识别仪、屏蔽仪、金属探测仪、无线电检测车等防范作弊的工具;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
希望广大考生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法律规定,自觉守法,诚信考试。对涉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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