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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湖北省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招办 2011-1-27 10:22:48 【字体:小 大】

鄂招委[2011]1号
 
各普通高校,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艺术类招生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及《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二、继续对美术类本科、高职(专科)专业组织全省统考;对非美术类高职(专科)的声乐表演类、器乐表演(钢琴)类、舞蹈类、影视表演类、播音与艺术主持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和音像技术类专业组织全省联考。有关统考工作事宜按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执行。
2011年起,我省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三峡大学科技学院、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等6所独立学院本科招收非美术类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音乐表演、舞蹈、音乐学、摄影等专业进行校际联考试点;6所独立学院招收以上本科专业,录取时专业成绩使用校际联考成绩。
三、独立设置的艺术本科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四、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类违规行为。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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