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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西师范大学音乐类专业招生简章

来源:陕西师范大学 [2019-1-31]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陕西师范大学2019年音乐类专业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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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 2019 年音乐类专业招生简章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
2.符合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音乐类专业报考及录取要求。
3.所报专业有相应省级(联)考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
室组织的相应专业课统(联)考,且成绩合格。
二、招生专业、计划及录取原则
1.音乐学(公费师范生)实行国家公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
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学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2.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理论)学生入校专业复查合格后,依据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分
音乐学(音乐教育)师范方向或音乐学(音乐理论)非师范方向进行培养。音乐表演为非师范
专业。
3.若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办公室规定了具体录取原则等相关办法,按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办公
室的规定执行。高考文化课满分相同,文化课成绩排序时不折算。
专 业 拟招计划 招生省份 考试形式 计划形式 录取原则
音乐学
(公费师范生)
音乐学
(音乐教育、音乐
理论)
100 人
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新疆、山西、
河北、四川、贵州、
重庆、湖南、河南、
江西、安徽、福建、
广东、广西、辽宁、
云南、内蒙古
只需参加
省级招办
组织的统
(联)考
编制分省计划
(分省分专业
招生计划以各
省招生办公室
公布的为准)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
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办
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
科文化课分数线,按
照专业课统(联)考
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
取(专业课成绩相同
者,文化课成绩高者
优先)。
音乐表演
25 人
陕西、甘肃、河北、
河南、山西、江苏、
浙江、湖北、
只需参加
省级招办
组织的统
(联)考
编制分省计划
(分省招生计
划以各省招生
办公室公布的
为准)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
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办
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
科文化课分数线,按
照专业课统(联)考
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
取(专业课成绩相同
者,文化课成绩高者
优先)。
(笙、唢呐、管子)0-4 人
(三弦、中阮) 0-2 人
(其他民族乐器) 0-2 人
(长笛、双簧管、小号、
圆号、长号、大号) 0-4 人
(西洋弦乐)0-4 人
(打击乐) 0-2 人
(其他西洋乐器)0-2 人
北京、天津、山东、
海南
参加我校
组织的专
业课考试
全国计划
(不编制分省
计划)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
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办
公室划定的艺术类本
科文化课分数线,分
类别按照我校专业课
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
优录取(专业课成绩
相同者,文化课成绩
高者优先)。
三、校考报名方法
1.网上报名
考生须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3 月 5 日登陆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按网上报名要求填写信息、
上传电子照片(须为本人近期免冠电子证件照片),并打印考试报名表。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逾期未进行网上报名者不予补报,现场确认不予受理。
2.现场确认
2019 年 3 月 9 日 14:00-16:00
地点: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六艺楼
考生本人须持以下材料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并采集图像信息:
①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报考证(准考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考试报名表(网上报名完成后打印)。
四、校考考试安排
专 业 考试形式及内容 时间地点
音乐表演
(总分 100 分)
器乐作品(练习曲、乐曲均可),面试,满分 100 分。
3 月 10 日
长安校区六艺楼
注:1.考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校考准考证,按照校考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
加专业考试,迟到者视为本人放弃考试资格;
2.考生须准备器乐作品两首,器乐考场不允许其他乐器伴奏,除钢琴外其他乐器自备;
3.面试科目实行现场录音录像校外评分的方式。
五、文化课考试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六、成绩公布与查询
2019 年 4 月下旬公布专业课校考成绩及合格线,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七、监督机制
1.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9-85310302。
3.新生报到后学校组织专业复查测试,复查测试认定为专业水平不符合入学要求者将按相
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9-85310330 传真号码:029-85310188
E-mail:jwzb@s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snnu.edu.cn
本简章以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的为准,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所
有。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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