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设计实施方案,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认真做到招生工作“六公开”,不断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实施。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及单科要求,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顺序按投档模式及调档比例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供学校择优录取,学校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同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其办法是普通高等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录取工作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分本、专科批次进行。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高等学校应增加必要的投入,充实、完善网上录取的软、硬件建设,以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
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和上岗后的管理。录取前,须组织录取工作人员学习今年我省的艺体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新生办法,进行招生业务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 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对文化单科成绩有要求的,经学校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须于投档前一天12:00以前,将单科成绩要求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凡不按时报送的,则视为无单科成绩要求,按正常程序投档。
4. 录取中,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各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须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缺额计划1:1投档,招生学校不应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实际录取线以上的,学校均应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 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见川教考院 [2012]90号文)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 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在录取前抄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执行。
7. 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层次须于7月5日12:00前,高职(专科)层次须于7月17日12:00前将一志愿《拟录取新生名单》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并于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办理录、退档的相关手续。若学校需要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的,须在返回一志愿拟录新生名单的同时书面提出投档申请,未提出申请的,省教育考试院不再投档。
8. 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9. 新生入校后,高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各类专业录取新生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省招考委划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省外本科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除外)。
3.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除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普通高校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等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应有的内容外,还含有艺术、体育专业志愿及专业单项考试成绩。
5.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第一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
6. 录取前,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各院校的各类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要提请学校复议。
7. 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学校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录取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普通高校已设的职能组外,设立艺体招生联络组,下设录取检查组、政策咨询组、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其职能如下:
1. 录取检查组:负责与学校衔接;检查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学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
2. 政策咨询组:负责各种材料的收发及管理;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3. 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负责与省外单考学校联系;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录取设立的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主要规定
第九条 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必须是专业成绩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含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学校),误填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填报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以各市(州)招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投档。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先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录取愿调配的同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有特殊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为了加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省外学校本科层次及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专科层次录取新生时,由省教育考试院将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学校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专业计划数14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40%执行;省内外高职(专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专业计划数120%以内由学校确定, 学校未报的按120%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投档办法(即投档模式)和调档比例,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所投档案中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只填报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学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招;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招,参加相应批次录取,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执行。
由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提前录取,考生已被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其他学校不再录取,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未录取,而普通高校相应层次的录取还在进行的,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按考生所兼报的普通高校志愿顺序,投放给尚未结束的相应录取批次的学校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仅因残疾而不录取。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不落实责任和违反招生纪律,以及今年在艺术专业考试中违反招生考试规定的学校,当年不得追加和调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将限制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成绩统计及材料发生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文考、专业成绩总分实行照顾加分,达到调档线的供学校审录: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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