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
(6)全省各类艺术、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名列全省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院校录取时加20分。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①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进行投档供学校审录。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二十一条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考生的录取。
招生政策办法按川招考委〔2011〕6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专科批次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的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办法按国办发[2007]34号、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不再组织本科层次招生的补录;对专科层次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可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第二十四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录取考生还需出具《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六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五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录取批次安排
1. 第一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5日至12日。
2. 第二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19日至25日。
第二十八条 录取工作流程
1. 录取开始的前一天,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网络用户身份确认、网上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2. 在录取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组根据录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拟定录取、不录取、校内调配专业处理意见并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然后将处理结果上传省教育考试院。若录检程序判断出其中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处理操作,将把档案返给学校要求重新处理;若录检通过,表示省教育考试院已认可学校的操作。对第一志愿完不成招生任务的学校,仍按上述录取工作程序,渐次补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3. 高等学校录取满额后,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需附加有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条款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三十一条 招生高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高校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严禁高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校艺体招生录取退档复议意见书
附件2:三州、十县、二区
附件1:
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体招生
录取退档复议意见书
院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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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川招生院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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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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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退考生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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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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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档成绩(含加分) |
文化: 专业: |
院
校
坚
持
退
档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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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招生录取负责人签名:
2012年 月 日 时(招生学校招办公章) |
注:(1)对院校要求退档,省教育考试院提请院校复议,院校经复议仍坚持退档的,填写此表并传真至四川省录取场(传真电话:028-88454059)。
(2)此表将作为向考生解释的依据。
附件2:
三州、十县、两区(共60县)
三州: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
十县: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
两区:仁和区、金口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