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考点及备用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考点:
青岛一中(市南区单县路46号,乘2路、220路、223路、301路、305路、320路到西镇站;8路、307路到广州路站;25路、304路、316路、321路到西康路站;202路到青岛一中站下车)
青岛六中(市北区观象二路17号,乘2路、5路、205路、212路、214路、218路、222路、301路、305路、308路、320路、366路到市立医院站下车)
青岛外事服务职业学校(市南区太平路77号,乘2路、5路、8路、220路、223路、225路、301路、303路、307路、320路、501路到火车站;25路、202路、217路、304路、312路、316路、321路到十二中车站下车)
青岛华夏职业教育中心(市北区嘉善路48号,乘1路、30路、209路、302路、309路、362路、366路、367路、378路到人民路嘉定路嘉善路站;33路、224路到瑞昌路上饶路站;20路、219路、221路、229路、303路、310路、365路、372路、602路、607路到重庆南路鞍山二路站下车)
青岛经济职业学校(市北区海泊村159号,乘1路、3路、4路、28路、30路、36路、212路、219路、229路、302路、306路、362路、367路、369路到海泊桥站;119路、211路、310路、314路、319路、322路、368路到鞍山路小区站下车)
青岛旅游学校(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乘1路、3路、4路、15路、25路、36路、205路、212路、219路、220路、302路、307路、308路、367路到十五中站下车)
青岛烹饪职业学校(市北区平安路24号丁,乘坐1路、5路、7路、20路、30路、32路、209路、210路、227路、229路、303路、305路、309路、319路、325路、365路、366路、367路、371路、372路、374路、602路)
青岛商务学校(市南区贵州路1号,乘21路、25路、202路、217路、220路、304路、305路、316路、321路、325路、隧道1路、隧道2路、隧道3路、隧道5路、隧道6路、隧道7路车到团岛站下车)
青岛三十九中(市南区登州路5号,乘1路、4路、25路、217路、220路、221路、225路、307路、308路、367路)
青岛艺术学校(大连路校区,市北区大连路18号,乘4路、604路到少年宫站,2路、5路、218路、222路、305路、366路到承德路站,24路、308路到黄台路站,205路、212路到大连路站下车;丹东路校区,市北区丹东路13号,乘1路、25路、217路、225路、307路、367路到齐东路站下车)
备用考点:
青岛交通职业学校(市北区台东一路27号,乘1路、2路、3路、4路、11路、15路、19路、30路、36路、104路、110路、119路、125路、205路、217路、218路、219路、222路、226路、229路、232路、301路、302路、306路、307路、320路、367路、369路、372路到台东站下车)
青岛电子学校(市南区新昌路36号,乘208路、228路、363路、369路、601路到延吉路站,11路、202路、205路、223路、226路、227路、301路、309路、320路到福州路小区站下车)
青岛工贸职业学校(李沧区永年路25号,乘7路、24路、115路、128路、233路、302路、364路、373路到永平路站, 乘7路、115路、128路、207路、373路到永年路站,乘7路、115路、233路、313路到永安路站下车)
青岛城市管理职业学校(市北区河清路40号,乘5路、7路、12路、21路、23路、30路、224路、302路、305路、362路、366路到水清沟站,20路、310路、365路、603路到广丰路站,208路、361路、364路、367路到宜阳路站,209路到武宁路站下车)
青岛财经职业学校(李沧区京口路78号,乘3路、9路、10路、207路、303路、306路、313路、318路、361路、363路、365路、368路、605路、606路到李村站下车)
附件4:
青岛市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考生须按照院校招生简章和省考试院公布的报名日期报名。
报名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考生凭《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测试报考证》、招生院校考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若准考证损坏、污涂,则禁止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准将手机、传呼机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3.美术考生除纸张以外自备其他所有考试用品:画板、画架、铅笔、橡皮、水粉、马扎、图钉、小水桶等。
4.音乐、表演考生除钢琴以外自备其他随身乐器、伴奏带及表演服装等。
5.每场考试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考场等候。
6.考生注意看清考场示意图,以免延误考试。
7.院校考试准考证须妥善保存,以便考试查验、成绩查询使用,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和考试准考证报到。
附件5:
山东省艺术类专业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为加强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人员处置考场违规行为,严肃考试纪律,教育广大考生遵纪守法,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将违纪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像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诚信电子档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六、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