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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艺术类专业考试报名系统入口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13-11-20 12:02:35

 亲爱的考生:     你好!欢迎参加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提前报名!     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正临近。经过数年的寒窗苦读,靠着坚韧不拔的奋斗精神,你即将向着自己人生道路上的一大奋斗目标冲刺。     高考是对自己学识、能力、毅力的检验。为了能够顺利参加考试,并在考试中发挥最佳水平,在最后紧张的冲刺阶段,你除了认真复习迎考外,还应注意劳逸结合,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状态。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4]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的精神,请你仔细了解高考的有关规定,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内容,以免因不清楚高考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你仔细领会其中的要求之后,请在《高考考生诚信承诺书》上签名。     特别提醒:考生在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及专业校考中有作弊行为的,除取消本次艺术类专业考试各科成绩外,还将取消当年文化课考试各科成绩。     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绩!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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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艺术类 

 

      ※※※※※※※※※※※※※※※※※※※※※※※※※※※※※※※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能代表身份的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考生入场,除与美术考试有关的文具、用品、简易小画架(限高度在1.2米以下)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书刊、各种类型的画像(含大头贴)、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和电吹风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用夹子或图钉夹钉在画板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卷纸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用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四、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速写科目开考20分钟后) 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六、素描考试,只限于铅笔、炭笔类黑色绘画工具;速写考试,只限于铅笔、炭笔绘画工具;色彩考试,只限于水彩、水粉的表现方法。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作画,不准在答卷纸上做任何标记。     七、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拍照摄像,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不准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八、考试过程中,不准揭撕、调换、损坏、弄脏和涂改“准考证号条形码”。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考题内容,不准在试卷上画小构图,不得改变静物的基本颜色,不准在试卷的空余部位画模特的局部。     九、确需使用定画液的考生,须在考试结束后在监考员的监督下使用。     十、遇试卷、答卷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答卷放在座位上,整理好考试文具、用品,经监考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生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考生在本次考试及报考专业校考中有作弊行为的,除取消本次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各科成绩外,还将取消当年文化课考试各科成绩。           ※※※※※※※※※※※※※※※※※※※※※※※※※※※※※※※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考考场规则         ※※※※※※※※※※※※※※※※※※※※※※※※※※※※※※※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能代表身份的有效证件)进入候考区和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考生入场,除与音乐考试有关的乐谱、乐器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小灵通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进入考场。其他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准陪同进入候考区和考场。     三、考生进入候考区、考场后,须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调度,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检录、核对和登记等工作。每组考生考试科目随机轮换进行,不得随意更换。     四、考生在候考区候考时,须保持安静,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不准拍摄录音、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吸烟、不准找考评教师、不得向考评教师递条或暗示、不准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五、考生考试时,须听从考评教师的指令进行考试,不准询问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不准暗示或说出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考生信息。     六、考生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演唱,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演奏、演唱等考试内容,不准反复要求重演,不准要求加试。     七、某一科目考试结束,考生迟到不准补考,但允许参加尚未开考的科目考试。所有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候考区、考场,不准在候考区、考场附近拍摄录音、大声喧哗。     八、考生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考生在本次考试及报考专业校考中有作弊行为的,除取消本次音乐类专业省统考各科成绩外,还将取消当年文化课考试各科成绩。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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