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秘人〔2013〕20号
各高等学校:
2008年,省教育厅按照“降低管理重心、扩大认定范围、简化认定程序、强化宏观指导”的原则,将本科高校、公办高职院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下放到所在学校,并将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以及民办高校专任从事教学的外聘人员扩大到申请认定范围,同时进一步简化认定程序,将申请认定材料审核权限下放到所在学校,收到很好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管理方式,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5号令),省教育厅决定,从2013年开始,进一步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1.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3月份起,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将不再接受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
2.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教师权益和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坚持认定条件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认定工作。对具有博士学位或其他系列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要切实落实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知识免予测试的相关政策。接受省教育厅委托认定的高校,要认真履行接受委托的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认定工作。
3.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要适应改革后的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各校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教育厅人事处。电话:0551—62831807 。
安徽省教育厅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