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属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环节之一,考察是在申请人其他所有条件都合格后才进行。
1.考察形式
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或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这一原则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还有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等。
2.考察标准
考察标准是考察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条件,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大,因此考察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和测评程序、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
3.考察机构
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机构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教师资格认定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其成员的要求较高。一般而言,地(市)、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是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签署审查意见。
4.考察结论及效用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考察后,提出详细的考察意见并且要提出是否认定的结论。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结论至关重要,凡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