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七)申请认定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课程内容、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中小学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含高等学校校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二)未参加过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教学实习的人员;
(三)连续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四)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
(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修学相应学历层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未修学的,应补修并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不参加教育学(高等教育学)、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一)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学科门类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
(四)在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