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学历条件
1、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国民教育系列),为教师资格认定有效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含中师函授)毕业学历,可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含函授)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幼儿教育、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可分别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无研究生毕业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取得“小学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或幼儿园教师资格。
6、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7、取得二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8、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按原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的规定执行,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9、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应修学任教学科或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主要课程(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应修学6门以上,其他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应修学4门以上),取得合格成绩,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教育教学课程。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人员;
(2)2002年8月前取得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3)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所读学校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如不能提交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仍应参加相应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如提交的成绩不齐的,应参加所缺科目的补修和考试。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若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第二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毕业的,可免修教育学和心理学,但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3、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1、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2)未参加过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教学实习的人员;
(3)连续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4)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2、测试工作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中小学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2、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含高等学校校医院)体检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
(1)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的,合格。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不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异常的,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
无论采取任一种HBV-DNA定量检测方法(因各家医院检测中使用的生物制剂不同,其HBV-DNA定量的参考值可能不同,但测定值正常与否的判定方法是一样的),若测定值异常,标志着乙肝病毒复制,不合格。
七、其他问题
1、对在教师资格过渡工作中未过渡人员,应按《教师资格条例》和我省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认定其教师资格,不能沿用过渡办法的规定。
2、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3、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只能填写一个学科,申请人所填写的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任教的学科或其所学专业(学科)相一致。
5、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八、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人员属教辅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高等学校聘请的兼职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5、高等学校政治辅导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公办高等学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4)提供现任教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