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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省教育考试院 2015-9-9 16:42:10

构及服务设施的位置等;
3.考试时间安排表;
4.考试实施程序;
5.监考员名单;
6.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职责;
7.笔试考场规则;
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工作程序。
(三)对铃声信号系统进行检查、调试。确保考场时钟正常计时(注意是否需要更换电池),并统一调校至北京时间。
(四)考点提前1天按规定布置考场并进行检查、清理,实施封闭。
(五)打印《考场花名册》、《考场签到表》。《考场花名册》贴于考场门口,座号标签按座号的顺序贴在桌面的右上角,靠墙的须贴在靠近走道一侧的桌面上角。
(六)安排考生进入考点熟悉自己所在考场位置,但考生不可进入考场。
(七)备齐监考工作用品。
二、实施程序
(一)领取试卷(开考前40分钟)
所有监考人员在进入考场和考务工作场所前,须接受考试违禁物品的检测,严禁携带手机及照相、摄像、扫描等器材。
1.主考、副主考、监考员、考试工作人员等佩戴证件准时到达办公室。
2.主考提出本科目考试的具体要求,强调应注意的有关事项及纪律要求。
3.抽签确定监考考场。
4.甲、乙监考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签到表》、草稿纸、装订试卷用具等,核实试卷袋面上的科目名称是否为当场所考科目,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
5.考务工作人员与监考员办理试卷交接手续,2名监考员在《试卷签收单》上签名。
(二)监考员入场(开考前25分钟)
1.2名监考员从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后,由副主考统一带领其所负责监督考场的所有监考员按指定专用路线直达考场(中途禁止以任何借口离开)。
2.监考员乙开启考场封条,打开考场门后,将考试科目、考试起止时间及注意事项等提示内容抄写在黑板上。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三)组织考生入场(开考前20分钟)
1.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2.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考场另一门关闭)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逐个检查,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考场签到表》和身份证是否一致进行“三核对”,并让考生在《考场签到表》上签名,监督考生把携带的通讯工具、书籍、资料等考试禁带物品放置在“物品放置处”。组织考生入场对号入座。
3.考生入场坐定后,监考员甲宣读“指令A”。监考员乙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
指令A:请大家把身份证件、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座号左上角,并检查是否不慎带入手机等违禁物品,如有请上交(稍候)。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任何违纪舞弊的行为,都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宣读《纸笔考试考场规则》、启封答题卡袋、粘贴条形码(开考前10分钟)
1.监考员甲宣读“指令B”。
指令B:《纸笔考试考场规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2.监考员甲宣读“指令B”的同时,监考员乙启封答题卡袋,清点条形码、答题卡份数,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上。
(五)启封试卷袋、分发答题卡、草稿纸和试卷(开考前5分钟)
1.监考员甲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状况,然后启封试卷袋,核对袋内科目是否与所考科目相同,清点试卷份数、页数,发现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2.甲、乙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每位考生每次只发一张草稿纸)。
3.监考员甲宣读“指令C”。
指令C:考生请检查一下你的答题卡是否有皱折、污损,核对答题卡上的条形码姓名、准考证号与自己的是否一致。如有疑问,请举手报告(稍候)。现在开始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
4.监考员乙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及座位号等信息。
5.甲、乙监考员分别向考生分发试卷。
6.监考员甲宣读“指令D”。
指令D:请考生核对试卷是否齐全,是否有空白、污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如有问题,请举手报告(稍候)。现在请在试卷的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开考铃声响后才能动笔答题,否则,将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
7.甲、乙监考员注意考生是否有抢答苗头,应及时制止抢答行为。
(六)考试开始
1.监考员甲听到考点发出的考试信号后向考生宣读“指令E”。
指令E:现在开始答题。
2.监考员甲在讲台前注视考生答卷。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逐个核对考生在答题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且是否与条形码上的相符,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3.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按“缺考”处理。
4.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甲在讲台前监视,监考员乙收回缺考考生的试卷、答题卡,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对缺考考生试卷在总分处标记“缺考”,对缺考考生答题卡按规定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在条形码粘贴处贴上缺考考生条形码,并在考生姓名处标记“缺考”;对尾数考场空白试卷,无需做任何标记。
5.考试终了前30分钟,考生可以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的考生不能再回考场。
监考员甲在讲台前监视,监考员乙对提前离场考生的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检查核对无误后收起并放置于讲台。
(七)考试期间
1.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2.监考员甲在考场前面、监考员乙在考场后面监督考生作答,维护考场秩序。
3.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的要及时制止,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制止后将情节详细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写“考生违规行为告知书”并交考生签字确认,同时留下“考生违规行为告知书”存根,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4.发现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及时通过流动监考报告主考,核实后由主考组织有关人员将替考者带离考场作笔录。
(八)考试终了前15分钟
监考员甲宣读“指令F”,监考员乙继续监视考场。
指令F: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并检查是否将选择题答案填涂到答题卡上。
(九)考试终了
1.听到考点发出考试终了信号后,监考员甲宣读“指令G”。
指令G:考试结束,请立即停止作答。如果继续作答,将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现在请大家整理好自己的试卷,从上到下依次排放的次序为: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整理好后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监考员收卷。
2.监考员甲在讲台前注视考生,制止继续作答行为,维护考场秩序。
3.监考员乙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收卷。
4.收卷完毕,清点无误后,允许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5.监考员乙将考场信息标签码粘贴在回收答题卡袋上,并按考号顺序(含缺考的答题卡)整理答题卡,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核对考场记录和答题卡袋面的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是否相符,无误后放入答题卡袋内。
6.监考员甲整理试卷、草稿纸,并按考号顺序(含缺考考生的)整理,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好;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试期间无异常情况的在“考场情况记录”栏内写上“正常”字样,如有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将详细情况准确记录下来,情况较多的可另加附页,最后甲、乙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签名。《考场情况记录单》单独提交(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7.清理考场,打扫卫生,关好门窗,并上锁,贴好封条。
(十)移交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1.甲、乙监考员同时携整理好的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径直到达考点办公室。
2.监考员将答题卡交验收员进行检查,无误后考点负责人签字,监考员密封答题卡袋口,并加贴密封条。
3.监考员将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移交给验收员。验收员在接受时应再次检查答题卡袋密封是否完好,答题卡袋面、《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考点汇总后交考区,考区报省教育考试院。
4.监考员将收回的试卷、草稿纸交验收员验收。无误后监考员将试卷放入试卷袋,密封试卷袋口,并加贴密封条,考点汇总后交考区,考区交省教育考试院;草稿纸捆绑,用条子加封在空白处写上考场编号后交考务组送考区保管,待考试结束半年后销毁。
试卷的启封及分发,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回收和密封的其他规定见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在考点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
一、考点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二、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保密室领取试卷后,必须直达考点保管室或试卷分发(回收)室。
三、试卷到达考点,将备用试卷放入保管室铁柜中并上锁,钥匙由保管室负责人掌握。保管室存有试卷(备用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铁门从内部上锁,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试卷不得在考点过夜。试卷安全运抵考点后,应立即向考区汇报。
四、试卷、答题卡分发、回收及清点工作应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在存放试卷期间,室内至少有3人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并有公安(武警)人员参与。室内必须监控全面覆盖,并实时录像。
五、试卷在考点内流转、试卷(答题卡)袋拆封以及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不得少于2人同时在场。其中领取、封装等环节必须由经手双方签字交接。
六、甲、乙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试卷后,要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考场,不得在途中办理其他事项或偏离专用通道。考试结束后,甲、乙监考员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沿专用通道同行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
七、考点在当科答题卡回收完毕,再次全面清点无误后,将其连同备用试卷等立即送考区保密室。
八、备用卷的领取、护送以及试卷拆封、回收、清点、封装同上述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启用备用卷(含备用答题卡),必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考后由考区统一清点后将填写“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七条  试卷的启封及分发
一、试卷的启封
监考员要在规定时间将整袋试卷向考生展示后,当众启封。启封时,用小刀在试卷袋开口处划一小口,再小心划开。开启外面透明塑料膜时注意不要割破试卷袋。
二、答题卡的启封
启封答题卡时,用小刀在答题卡袋开口处划一小口,再小心划开。启封后的答题卡袋内藏有另一内舌,供答题卡袋密封时使用。
三、试卷和答题卡的分发
监考员分发试卷和答题卡时,按考生座号从1号至30号顺序分发。在试卷交接、分发过程中,如发现错封、漏封或密封破损等情况,应立即向主考汇报,按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回收和密封
一、答题卡的回收和密封
1.答题卡以考场为单位回收装袋,不要装订。要防止折叠、粘连、破损、受潮。
2.答题卡按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由监考员按规定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缺考标记,在条形码粘贴处贴上缺考考生条形码,并在考生姓名处标记“缺考”,仍按准考证号顺序将其排入;答题卡不能放反。
作废答题卡要在条形码处标记“作废”,放入为替换作废答题卡而启用的备用答题卡袋中,并在答题卡袋封面标明;新启用的答题卡要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号,不需粘贴条形码,并按准考证号顺序放入相应考场答题卡袋,在答题卡袋封面注明“xx准考证号更换答题卡,无条形码”字样。
尾数考场空考答题卡无需做任何标记,放入原答题卡袋内,并在答题卡袋封面标明。
作废答题卡、尾数考场空考答题卡以及未启用的答题卡均须收回。
3.监考员要认真填写答题卡袋封面中的考区、考点、考场,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等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名负责。
4.验收员要认真核对答题卡袋封面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清点答题卡张数及排放顺序,确保不遗漏、不错排。核对无误后考点负责人在答题卡袋封面上签字。
5.上述工作完成后,监考员要将答题卡以考场为单位装入塑料袋,塑料袋口折叠后朝里装入答题卡袋,然后将答题卡袋封口并用封条密封。密封时浆糊不要用的过多,以刚好使袋口粘住为最佳。
二、试卷及草稿纸的回收、装订
1.试卷和草稿纸(包括缺考考生的)分别按座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小号在上)收齐排好。监考员应认真检查,不得外流。
2.缺考考生试卷标记“缺考”,按准考证号顺序将其放入相应考场试卷袋。
作废试卷要标记“作废”,放入为替换作废试卷而启用的备用试卷袋中,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明;新启用的试卷要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按准考证号顺序放入相应考场试卷袋,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明。
尾数考场空考试卷无需做任何标记,放入原试卷袋,并在试卷袋封面标明。
3.监考员将收回的试卷交验收员验收无误后,监考员将试卷放入试卷袋,密封试卷袋口,并加贴密封条,考点汇总后交考区,考区交省教育考试院;草稿纸捆绑,用条子加封在空白处,写上考场编号后交考务组送考区保管,待考试结束半年后销毁。
第二十九条  违规考生处罚及有关材料的处置
一、发现考生违规,监考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内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扣留。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内容。
二、对违规考生,要填写《违规行为告知书》一式两联,并由违规考生在签字栏签字确认。如因特殊情况未告知考生或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员应在《违规行为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考区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下联交考生本人。
三、《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的装袋。
1.《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在当科考试结束后,随同试卷一并送考点考务办公室,由主考签字。
2.验收员确认《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填写准确后,汇总考点所有考场《考场情况记录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联,装入专用袋后交考区,由考区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值班电话考前应逐级向上通报。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如遇突发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启动应急预案。如遇重要情况,省教育考试院须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七章  答题卡扫描及数据上报
 
第三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统一评卷。考试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配合其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完成答题卡扫描工作任务,将考生答题卡扫描数据送至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的阅卷点进行网上评卷。
 
第八章  考试成绩的查询及复核
 
第三十四条  考试成绩在笔试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考生可通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本次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申请(以邮件方式发送至skc409@163.com)。申请须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需复核科目、网上查询到的成绩、联系电话。省教育考试院在接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复核结果后以邮件方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五条  笔试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确定。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如上一考次有未通过课程的考生报名时只选择未通过课程即可。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有资格参加面试报名。笔试没有书面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九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考试信息管理与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信息和成绩信息)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信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须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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