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审核备案
(一)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材料备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精神,我省将转移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各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是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关系到高校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公平。各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体检和教师资格认定审核等工作,仔细核对申请人的网络报名信息,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从严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对于本校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核后须在学校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中须公布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电话,联系电话:省教育厅监察室0791-86765312、省教育厅师资处0791-86765179),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可予以认定教师资格。学校形成正式认定教师资格文件,于6月15日和6月16日将学校认定教师资格正式文件、《2015年江西省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名册》(须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学校盖公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照名册顺序整理报省教育厅存档备案。
3.省教育厅在收到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报送的备案材料后,统一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名册完成网上信息系统的教师资格认定操作,生成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学校按照规定时间到省教育厅领取证书编号,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4.受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做好申请材料归档保存工作,对相关电子数据及文本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作为存档备查的重要依据。
5.省教育厅将采用随机抽检等方式对教师资格认定结果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停止该校当年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权限,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该校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权限,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学校的责任。
(二)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材料审核
1.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完成现场确认、体检等工作之后,填报《2015年江西省非受委托高等学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2份(须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学校盖章)。将上述教师个人的申请材料每人建立一个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标注学校名称、申请人姓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清单),按花名册的顺序整理,报省教育厅审核。
2.非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正式提交的材料中,凡种类不齐全,整理不规范,有缺失或不能证明有关情况的,将予以退回。
3.申请材料送省审核的地点:江西教育发展大厦一楼行政许可大厅及20楼2016会议室(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
4.申请材料送省审核的时间:具体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