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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宁夏招聘特岗教师加分审核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施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宁教人[2010]182号)和招聘简章有关规定,现就加分审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分复审
(一)时间:定于8月5日-8月6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各市、县(区)通知为准。
(二)地点:由各有关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自行安排并负责通知报考本市(县、区)考生。
(三)方法:考生根据各自报考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要求参加加分复审。加分复审由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报考本市、县(区)考生加分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依据招聘简章和对考生加分证明材料审查结果给予受理加分。凡发现报考者加分信息虚假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
(四)携带证明材料: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名信息表(一式三份须有相片)、准考证以及加分证明,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份。
(五)加分证明要求:符合加分的考生,烈士子女须提供烈士证书和户口本;回族考生加分须提供身份证;参加过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在宁服务项目的人员和“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2005年宁南山区面向社会统一招考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提供原服务的基层学校(单位)和市、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报考者没按时参加资格审查或没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或不具备加分条件,事后不再受理。(服务时间计算以招聘报名之日为止)
二、加分复核
(一)时间:8月9日。
(二)地点:(另行通知)
(三)方法:各市、县(区)完成加分复核后,将加减分名册并附加分证明原件由市、县(区)教育、人社、纪检监察部门加盖公章联袂于8月9日上报复核。
(四)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对考生加分情况及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加分复核后,对加分情况进行公示。
自治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