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教育厅将建立特岗教师信息库,加强对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对设岗县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对待。
(三)聘任期内,根据本人意愿,特岗教师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四)各设岗县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
本方案由河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岗位需求表.doc
河北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doc
河北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招聘办法.doc
河北省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应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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