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内蒙古教育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已确定,11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
按照通知,各盟市、旗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11月20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审核、认定、编号及证书打印工作;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院校必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审核、单机版采集数据上报工作;其他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等院校)必须在11月15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送审及单机版采集数据的上报工作。
通知还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教师资格的高职高专院校,在认定时,除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即对于后取得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2007年—2008年、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的教学业务档案。(闫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