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6个区县的教育局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二)申请及认定程序。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须参加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2.教学能力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成绩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或参加“国考”笔试科目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按照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及其相应认定权限,参加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区县或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学能力考试。
3.体检。教学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到天津市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当年有效。
4.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个人网上申请和信息录入,并打印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向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区、县或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如下纸质申请材料:
(1)户籍在天津市的,需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本市人事存档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市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不需提供);
(2)本人签字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天津市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提供应届毕业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1.5寸彩色照片三张;
(5)《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选择的认定机构应与参加教学能力考试时保持一致。
5.资格认定。市和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向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