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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辽宁语言文字网 2011-1-28 12:25:40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3年第16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及我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极其常设办事机构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辽宁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二条   辽宁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是我省测试的实施机构,接受省语委及其常设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指导,接受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全省测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培训、考核、聘用全省测试员,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及科学研究。

第三条    测试的实施与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各市语委在省语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地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市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可成立市级测试中心,在市语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本地普通话的培训与测试工作,测试中心未成立前,暂由市语委代行其职能。大中城市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点。省属高中等院校的测试工作,由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负责组织安排,省语用中心在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培训测试站点。具备条件的行业系统经省语委批准后可成立面向本系统的测试中心(站),负责本系统的培训测试。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具体操作者,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由各市按规定条件选送,经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培训考核后,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国家级测试员由省语委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发展的需要,从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中选拔, 经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对取得国家级、省级测试员资格者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测试员由各级测试中心(站)负责直接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测试员要严格执行测试大纲,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实施个人测试行为。

第六条    测试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测试,或每年参加测试工作少于2次的将解除测试员聘任。 省测试主管部门有权对工作失职或违纪的测试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七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工作视导员,聘期3年。视导员对各测试中心(站)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参与测试的科研和培训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测试机构接受相关人员的报名申请,

并按照测试规程及测试工作细则组织测试。

第九条   应试人违反考试纪律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测试成绩,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各测试中心(站)在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持成绩单向省语委提出验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证书原则上由各测试机构用计算机填写,如用手工填写一律使用碳素墨水,字迹要规范、工整、美观。证书芯上的等级栏,须用印章盖印,以保持统一、严肃、美观。

第十二条   证书编号全省统一。编号由10位数组成。由分类码、测试站代码、年份代码、流水号等组成。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省统一管理。发证单位为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加盖红色印章,照片上加盖辽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钢印,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对测试实行质量监控。测试成绩一级甲等送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并加盖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测试成绩一级乙等由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复审;测试成绩二、三级由各测试机构负责复审。

第十五条    测试实施统一的软件管理。各测试机构对所辖范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统一使用《辽宁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软件管理,并每年向省语委办上报备案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各测试中心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要有专用帐号,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在此之前我省测试工作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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