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州中考加分照顾录取政策
(一)参加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 以加分的形式(加分照顾不能累加,仅取分值最高的一项),计入该生的升学考试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总分后参加录取: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照顾20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县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作战部队和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县民政局、人武部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获得省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可照顾10分,获得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2.少数民族学生,可照顾加分。对散杂居住在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照顾5分。此类学生须出具县民宗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3、“纯女户”子女,可照顾6分。此类学生须出具县计生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三侨子女”、台籍学生,可照顾3分。此类学生须出具县台工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5.在初中阶段,获得以下所列奖项者,可加3分。⑴由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和省科协共同主办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⑵由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美术、音乐现场比赛(不含作品赛)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⑶由教育局组织选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性体育竞赛获得省级单项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二)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生办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于5月13日前交到学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照顾录取对象应在学校公示3天,各学校将公示后无问题的考生按“招生注意录取花名册”的要求初审、造册、审核,并加盖公章,在5月18日前上交招生办,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