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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12-2-7 18:34:04 【字体:小 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9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2年6月16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和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且为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考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指原属本市户籍人员生育的子女。按本条报名的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县)公安分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本条政策执行至2013年止。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其中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如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的政策,可选择作为上述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三)款报考。其他在本市初中毕业的持外国护照的考生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考生参加报名后,如不参加中考,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二、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凡参加201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的学生均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不得录取未经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
(二)符合本通知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其中,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盲童学校等7所学校招生的考生,按在市教委备案的2012年学校招生方案进行报考)。
(三)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可更改。
(四)属本通知第一项第(二)、(三)款规定的报考对象,今后参加高考时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五)从2012年起,华侨及华侨子女的考生属境内身份的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一)款报考或第一项第(二)款第4类报考;属境外身份的按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款第6类或第一项第(三)款报考。
(六)市教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对上述各类报名对象的报名资格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获得报名资格的,查实后取消考生的报名资格。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
(一)统一报名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8日—3月3日。
1.集体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的考生均由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8日—2月10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2012年2 月13日—2月23日分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个别报名
在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中,往届初中毕业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考生按规定在相应的区(县)中招办个别报名。报名时间为2012年2月25日—2月29日,全部采用网上统一报名;2012 年 3月2日—3月3日,到报考区(县)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二)补报名
符合本通知第一项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中第1类规定的报名对象,如在统一报名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报名资格证明材料,最迟应于5月18日前持有效报名资格证明材料向相应的区(县)中招办提出申请,经区(县)中招办审核同意后予以补报名,参加补报名的学生从获得报名资格起可享受本市中考相关政策。
具体的招生报名日程安排详见附件。

附件:1.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2.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高中  招生  报名  通知
抄送: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日程表
日    期 内    容 对  象
2月8日至2月10日 所有区(县)上传学生报名信息 区(县)中招办
2月13日至2月15日 黄浦(含原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2月16日至2月20日 虹囗、杨浦、浦东(含原南汇)、金山、松江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2月21日至2月23日 闵行、宝山、嘉定、青浦、奉贤、崇明在校应届生网上报名确认 初中学校、学生
2月25日至2月29日 往届生、外省市初中毕业生网上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3月2日至3月3日 回户籍地报考学生,往届生和外省市初中毕业生到报考区(县)确认报名信息 区(县)中招办、学生
4月6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第一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5月18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第二次补报名 区(县)中招办、学生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一览表
类型 资格 相关证明 报考地 备注
本市户籍考生 应届初中毕业生 本市户籍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  户籍所在区(县) 
非本市户籍考生 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2012年6月16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主证人、考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今后参加高考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往届初中毕业生 主证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相关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副联),主证人及考生本人户籍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 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往届初中毕业生  设站单位所在区(县)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定的各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登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子女 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单 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含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及与考生的关系证明、考生本人户籍证明以及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原持有蓝印户口人员  区(县)公安分局核定名单  
 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区、县政府台办出具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 
 在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  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外国籍考生 本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 具有有效签证的护照  
说明:1、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
      2、报名信息确认后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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