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招生
(一)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在普通高中录取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二)高中录取的依据:A、学业水平考试成绩;B、综合素质评价等第;C、综合评语;D、《学生成长记录册》。
(三)省级重点普通高中招生:
1、省级重点普通高中要以校为单位,将50%以上的招生计划指标(不含择校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指标分配比例和按毕业生总数分配的权重,并充分考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实际予以适当的倾斜。鼓励各地将初中择校生不纳入在读学校指标分配的享受范围。
2、所有初中毕业生均应参加中考。各县(市、区)或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专门的招生考试或变相的招生考试,不得招收未经中考的学生,不得向本县(市、区)外招生,同时,各地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超班额招生。若有违规的,将不予学籍登记。
3、考生综合素质等第作为重点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综合表现评定合格以上,省一级重点高中录取的新生,其他四项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还应达到2A2C及以上。
4、为推进高中学校的整体质量提升,防止优质生源的过度集聚,鼓励各地建立按志愿级差录取制度,即按志愿顺序总分递减录取,以有效调控优质生源的科学分布,激发每一所高中的办学积极性,促进每一所高中的快速优质发展。
(四)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和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市、区)招生,若要招生须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一致同意,并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否则学籍不予登记。民办学校在招生前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招生计划和方案,并及时与传统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沟通,按计划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结束后,学校应及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名单,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相关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下达允许外招指令,学校应及时转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各地要大力支持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将民办学校的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
(五)按照省学籍电子化管理要求,各地在高中招生时须采用计算机统一录取。学籍登记以初中学籍数据库、中考报名数据库和成绩库为依据。
(六)各县(市、区)要按照普职比1:1的要求,编制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计划(含市直学校),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并以此作为学籍登记的依据。各县(市、区)要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划定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考生最低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运用以其参加中考的所在县(市、区)为标准,若低于其最低录取分数线或超计划招生的,台州市教育局将不予学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