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中山市高中阶段学校照顾录取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012年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一)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可自行向有关普通高中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市招生办同意,可免试直接升入有关的普通高中。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1.烈士子女。
2.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等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1.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2.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3.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
4.户籍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子女或籍贯为台湾省籍的本市户籍考生,在办理手续时需出具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山市台湾事务局的证明。
5.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中山市外事侨务局的证明。
6.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我市农业户口(即户口簿上的类别为农业户口),且已经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考生,或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考生。具体执行办法参照中教 [2010]3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