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2012长春市中考第一次填报志愿5月25日
5 月17日,长春市教育局组织召开规范高中办学行为和招生秩序工作会,要求各高中学校客观宣传本校办学优势和特色,宣传中“不得涉及其它学校,不得夸大事 实,不得乱炒作,不得以虚假宣传或含糊的语言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录取,各高中不得私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已被录 取的学生不允许第二次填报志愿。“我们将按照市招办统一录取的名单逐校逐生建籍,不符合建籍条件的学生将不予建籍。”长春市教育局马军局长表示。
近几年来,市教育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办学行为和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普通高中的招生行为,使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有了明显的改善。
会上,长春市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和招生秩序的通知》。其中规定:
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录取标准。招收择校生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不准以任何借口再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其它费用。
坚决纠正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各高中学校不得以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和物质奖励等办法,用签约等方式抢挖生源,提前招生,并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招生。
各高中学校要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本年度的招生计划合理编班,严格控制大班额,提倡均衡分班,为学生提供公平的学习条件。艺术生、体育生招生以及子女入学,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操作,并由市招生办按政策统一录取。
市教育局对于高中学校与学生及家长违规签订的各种协议一律不予承认,对存在该问题的学校,要自行负责做好学生和家长的工作。对于由于违规与学生或家长签约造成的后果,由学校承担责任。
长春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工作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在市教育局纪检委、监察室),负责对高中办学行为及招生秩序进行督导检查,对学校的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并将追究相关学校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