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水市201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中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做好我市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衡水市201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考中招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
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中考中招制度,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对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考中招工作,正确把握中考中招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中考中招制度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二、深化改革,积极推进中考中招改革进程
按照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今年我市中考中招改革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完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改革。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冀发[2011]10号)和省教育厅要求,2012年,继续实行将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包括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公助生指标全部分配到校的办法,公助指标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在基准分数线(按招生计划依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截取划定基准分数线)下降50分,尽量保证所有初中学校能够完成指标。对县城(市区)和乡镇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仍不能完成的指标,首先分别在县城(市区)和乡镇学校考生中录取。指标生录取结束后,招生部门要及时将录取信息通知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将本校指标生名额、最低录取分数线和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2、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和各初中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对全体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终结评定。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之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
3、继续将体育、信息技术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直接记入考生中考成绩。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信息技术测试成绩满分10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测试成绩满分10分(学生现场抽签选考其中一科)。
4、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内容纳入中考考试范围。从2012年开始,将全国统编初中阶段《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政策常识》的教学内容,列入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文科综合”科目中的思想品德学科试题范围,试题分值不低于思想品德学科分数的15%,即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
5、进一步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确保中考中招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等方面工作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要把握好中考报名资格认定、公助生指标分配、划线录取等重要环节,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及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足额筹集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省有关中考收费政策,严禁借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召开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充分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2、规范教学、考试和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它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次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把好报名资格审查关。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全部分配到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尤其要严格规范学生转学。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必须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擅自转出或接收学生、中考报名弄虚作假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分配数额,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电子注册,通过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4、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加分(或降分录取)中明显与政策相悖的,要立即调整。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分值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等,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各地在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附件:一、衡水市201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二、河北省2012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
三、衡水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查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四、衡水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信息技术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五、衡水市2012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工作
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衡水市201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和《河北省2012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教基[20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要有利于推动实施新课程,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要有利于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质量整体提高。通过改革,构建既能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又能科学测量学生学业成绩;既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有效地为高一级学校选拔新生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体系。
二、主要内容
1、改变单纯依据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认定毕业资格的做法。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级;毕业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学生毕业资格由所在学校认定,并颁发毕业证书。
2、改革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办法。(1)将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信息技术测试、体育考查考试等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与测试成绩,直接计入学生升学成绩总分,其中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10分、信息技术测试10分、体育考查考试30分,以上各项总计50分。(2)把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结果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重要导向,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以等级制的形式作为高中报名与录取的依据之一。(3)将创新实践获奖成果评价作为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的依据之一。(4)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学校包括两方面的成绩,总分650分,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成绩满分600分,专门性发展素质考查与测试满分50分。文化科目考试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各县(市、区)统一组织考试、评卷、登统。体育考查考试、信息技术测试、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在市教育局统一安排下,由各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各县(市、区)和各初中学校必须在整个初中阶段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之中,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评价结果的等级分布要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实际水平,并与学校办学水平挂钩。各县(市、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及同比教学质量提高情况,划定和调整各学校获得A、B、C、D四个不同等级的比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个维度的评价可不用比率调控,另外五个维度,一般情况下,获得每个评价维度A等级的人数控制在班级学生总数的20%—25%,获得B等级的控制在45%—50%,其余35%—25%为C和D两个等级。毕业生总结性评价中对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维度的表现,尤其是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评定为D时应极其慎重。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维度被评为D的学生,其材料必须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等级为A等级的应在校内公示。不提倡把综合素质几个方面的评价等级整合为一个结果。
3、评价结果的应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作为学生初中毕业的主要依据,也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依据。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七个维度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均达C以上,具有毕业与升学考试资格;在普通高中录取时,如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衡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衡教基[2006]54号)文件要求,于5月15日前完成2012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四、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
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可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的依据。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在体现学生创新素质发展的科学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设计、科技观察发现、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文学艺术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航模海模车模制作等创新成果方面特别突出的,经毕业学校推荐,并经招生学校认定或测试,可招收为特长生或优秀生,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毕业标准及毕业证书颁发
取得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
2、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C等级以上;
3、毕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全部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合格标准由学校自定)。
六、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
(一)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安排
升学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考查考试、信息技术考试、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总分65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但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安排。全市初中毕业生文化科目升学考试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至22日,五个科目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具体日程见《河北省2012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二)。
2、体育考查考试成绩满分30分,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三。
3、信息技术考试成绩满分10分,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四。
4、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满分10分,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五。
(二)升学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及其管理
1、命题原则
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命题依据全日制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稿)》,不依赖、偏向于某一版本的教材。命题要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向,符合初中教学实际,不出偏、怪、难题,不出带有死记硬背、机械训练色彩的题目;命题渗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教育新理念,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对重点、热点问题给予特别关注,重视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以推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改革;命题注意发挥考试的导向功能,坚持以学生为本,注意考试或考查问题的探究性与综合性,有利于学生拓展思维和想像的空间,有利于学生开展探究;命题注意不同学科知识的联系和综合,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结构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命题坚持其教育性与时代性,不为考而考,引导学生关注社会、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大事。总之,试题力求反映出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
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的命题将进一步体现发展学生素质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坚持考查能力的方向,突出课程的主干内容,完善考查学生能力的题型。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试卷客观题(选择题)和主观题(非选择题)的分值比例约为4:6。
2、命题范围
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命题范围分别是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7—9年级教学内容。
在理科综合科目中,物理、化学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化学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教学内容。
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以及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初中阶段《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政策常识》(主编熊坤新、邢淑芬,红旗出版社出版,全一册)中的教学内容;。历史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实验稿)》中规定的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四个板块教学内容。
(三)评卷与登统
评卷、登统工作在市招委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评卷与登统工作的领导,并建立评卷、登统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须经市招生办公室报经省教育厅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改动。评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品德兼优的骨干教师。要确保评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卷质量的管理。在作文评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登统工作要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评卷、登统期间,市招生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派纪检监察人员全过程参与评卷、登统工作。
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相关精神、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和各学校实际培养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举办综合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下达职业学校综合高中招生计划,对擅自招收的综合高中学生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计划中的公助生名额一次性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公助生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提倡各县(市、区)将其它优质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以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回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升学考试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录取指标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上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各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一律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市直高中学校招生办法另定。经市教育局认定的特色高中和体教结合基地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在完成下达计划的基础上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但特长生计划不得超过统一下达计划的5%。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优先面向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可扩大到全市范围招生。
(四)报名和志愿填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各初中学校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审查。考生报名须具备下列条件:
1、2012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本县(市、区)常住户籍且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
3、具有初中正式学籍。
4、毕业考试各项成绩合格;
5、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七个维度均达C(合格)以上,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C(合格)以上。
符合报名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一律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报名参加中考。本县(市、区)初中学校在籍学生,由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必须交验户口本和学籍卡。在非户籍所在县(市、区)就读的借读生回户籍所在县(市、区)报考,除交验户口本和学籍卡外,还须交验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籍表、学籍卡、成长记录袋、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等),并加盖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公章。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审查合格后,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招生部门报名。
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各地各学校有责任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误导学生填报志愿。普通高中志愿按录取批次在考试前填报,每个批次限考生填报一所学校,不设调剂志愿。其它学校志愿按市招生办有关规定填报。
(五)招生录取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直中学招生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1、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录取时先录取公助生,再录取择校生。若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如仍并列,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生,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和考生成绩在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指标分配生基准录取分数线按招生计划在全部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截取,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在基准分数线下降50分。如果县城(市区)和乡镇初中学校上线考生人数不足分配名额数,其剩余名额则首先分别在县城(市区)和乡镇学校考生中录取。
2、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各普通高中学校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实行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信息技术、科技活动等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的政策,招生计划须由学校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招生计划一般不得超过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5%,由录取学校按有关规定确定公助生或择校生。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得单独举行文化课考试,且不得扩大招生范围。
推荐优秀生录取的主要资格和程序是: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与其它部门联合举办的创新评奖活动中,获得个人三等奖以上奖项,有获奖证书、作品和表彰文件,并经毕业初中学校校长、班主任和指导教师联名推荐。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按照政策要求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组织实施。
3、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对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照顾性加分政策。
4、新生学籍注册。各地各学校录取结束后,各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通过“河北省普通高中教育网络平台”及时注册新生学籍,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政策审核学籍。
八、实施保障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高中招生秩序,维护教育形象和考生利益,确保初中毕业与升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工作制度:
1、实行中考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中考中招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全程指挥。报名资格审查、考务、阅卷、登统、录取等工作由主管招生和基础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凡在考试、阅卷、登统、录取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集体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2、规范招生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擅自增加和缩减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2)不准在规定时间前提前组织招生考试。
(3)不准擅自改变考生报名和录取资格等有关政策;
(4)不准在媒体和社会上作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
(5)不准初中学校和个人为高中学校有偿招生。
(6)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志愿。
(7)不准录取已被其它学校按政策录取的学生。
(8)不准将中考报名及成绩数据库交给任何学校。
(9)不准高中学校自定录取标准和自行录取。
(10)不准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不予审核注册学籍,谁招生谁负责、谁处理善后问题。
3、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阳光工程”
(1)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择校生比例和降低最低录取分数线。要规范收费程序,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必须有主管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并按规定将收费及时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公示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升学考试报名资格、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收费标准,特长生和推荐优秀生的招生录取办法、程序、结果等,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阳光运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3)诚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推荐优秀生的有关人员和责任人,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
(4)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地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5)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4、切实加强初中阶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县(市、区)要坚持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工作落到实处。不得乱编、滥印、乱订各种复习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要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因初中毕业考试、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所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县(市、区)、本校2012年初中三年级学生全部按时完成学业,并参加毕业考试,同时要对不准备升学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严禁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初中生综合素质及学业考试评价的文档电子化管理系统,真正实现分学期、分学年初中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情况、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等信息从学校基层的数据采集、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整个过程的计算机管理。
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附件二:
河北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