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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州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方案公布
来源:2exam.com 2012-1-12 18:30:28 【字体:小 大】

2012锦州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方案公布

  锦州中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要坚持综合评价的原则。不仅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还要依据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充分发挥综合评价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作用;要坚持多元化、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公费生、择校生、特长生及跨县域招生(以下简称“跨县生”)等多元化招生录取办法;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招生政策、计划、录取标准、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向社会公开。

  (一)招生指标划分

  1. 跨县生指标: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跨县生指标不占公费生招生指标。

  2. 公费生指标:依据各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及区域内各初中报考人数,按比例100%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初中)。

  3. 择校生指标: 依据招生计划,区域内统一使用,不分配到各初中。

  4. 特长生指标:被省教育厅确定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校”的高中,可按本学校招生计划的2%招收体育特长生。

  (二)填报志愿

  1. 每名考生可同时选择报考跨县生、公费生、择校生三个批次,其中跨县生只限报一所高中,其余两个批次可选报两所高中(局直初中毕业生可选报三所高中),公费生和择校生批次中所填报的高中为有序志愿。

  2.公费生和择校生批次志愿栏后设有“是否服从分配”。如填写“是”,视为服从该批次所有学校,填写“否”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服从分配,服从与否均为无条件。

  3.“考生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考生填报或改动志愿。凡志愿有改动、涂抹现象的,一律按无效处理,并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填报志愿学校名称中的数字必须大写(如“一高中”应写成“壹高中”)。

  4.填报志愿在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发布后的三天内进行。

  (三)录取顺序与方法

  按照招生计划分四个批次录取,录取顺序依次为跨县生、公费生、择校生、特长生。

  1.跨县生录取条件及办法

  (1)录取条件

  ①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在招生之列)。

  ②综合素质评定优秀,理化生实验操作及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③ 学业考试总成绩在县(市)区排名100名以内。

  (2)录取办法及有关规定

  ①各招生部门按各高中跨县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跨县生志愿择优等额确定跨县生录取名单后,将跨县生推荐名单及档案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②跨县(市)区招生中未被录取的考生,依据考生的其他志愿参与其他批次的录取。

  ③各县(市)区跨县(市)区招生工作要在公费生招生工作开始前完成。

  2.公费生录取条件及办法

  (1)录取条件

  ①本校应届在籍毕业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不在招生之列)。

  ②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理化生实验操作及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③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超过本县(市)区、市直总平均分10分以上。

  (2)录取办法及有关规定

  ①各招生部门按各高中公费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公费生志愿择优等额确定公费生录取名单。每所高中录取时都先从第一志愿中录取,若没录满,再从第二志愿中录取,若第二志愿还没录满,再从第三志愿中录取,最后看是否服从分配志愿。

  ②每所高中拟录取的公费生中的第一名与最后一名学业考试总成绩的分差不得超过120分,若超过120分,则不予录取,所差指标从区域内初中未被录取的考生中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择优补录,至录满为止。

  3.择校生录取条件及办法

  (1)录取条件

  ①参加2012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

  ②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理化生实验操作及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查合格。

  (2)录取办法及有关规定

  ①各招生部门按各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填报的择校生志愿择优等额确定择校生录取名单。每所高中录取时都先从第一志愿中录取,若没录满,再从第二志愿中录取,若第二志愿还没录满,再从第三志愿中录取,最后看是否服从分配志愿。

  ②被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不得参加择校生录取。

  4.特长生的录取条件、报名及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四)加分政策及优抚政策

  1.加分政策及办法

  (1)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

  (2)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

  (3)居住在少数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县(市)区普通高中时加5分。

  (4)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所加分数计入学业考试总成绩。

  2.优抚政策

  (1)残废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10分录取。

  (2)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子女的优抚办法按市委《关于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3)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若考生既符合加分政策,又符合优抚政策,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五)考生成绩并列时的录取办法

  考生学业考试总成绩并列时,按照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从高到低等额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仍然并列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以及语文成绩从高到低等额录取。

  (六)录取通知书发放

  每个批次的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录取名单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处(科、股)室,同时送交各初中和高中,并将录取的考生档案送交各高中。各初中将录取名单在校园内公示一周,无疑义后,由各高中发放录取通知书至各相关初中。被录取考生按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七)学籍办理工作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将根据各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名单和各高中上报的录取名单核实无误后,按照学籍管理要求办理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八)建立考生档案

  各初中要建立考生档案,考生档案内容应包括: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表、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单、毕业生考查成绩单。

  (九)招生纪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级中学要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中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状元”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学校要积极支持我市省级示范性高中跨县(市)区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并完善跨县(市)区招生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跨县生招生计划,尊重考生意愿,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3.各高中招收择校生时要严格执行 “三限”政策;录取择校生时,不许招收已被其他高中录取的公费生和择校生。

  4.各高中不得到初中组织招生或引导考生填报志愿。

  5.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6.各高中招收本校教师子女,必须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7.各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或虚挂学籍。招收学生的学费必须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按年度收取,不得跨年度收取费用。

  8.各民办高中要本着“四独立”的原则办学,并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招生工作。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工作,如发现有不实宣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纠正或停止该校当年招生,限期整改。

  9.凡违反招生规定录取的考生,市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责任由违规招生单位和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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