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初中学籍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管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已分配到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若招收无正常分配入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6.切实做好全域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转移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凡已办理昆明市户籍落户手续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由迁入地政府统筹优先全部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入学;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昆明籍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由迁入地政府按“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安排就读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入学分配计划,依法保障辖区内每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公费学位。
7.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的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并报审批机关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为维护小学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小学升初中分配入学的有序进行,民办初中学校自主招生时间统一安排在小学毕业生学业评价后进行,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时间自行招生。受委托招收公费生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无证”学校招生办学。
8.认真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同当地残联的沟通、联系,认真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摸底调查工作,为每一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他们按时就学。任何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积极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市盲哑学校负责全市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残疾儿童少年的招生。五华区新萌学校、盘龙区培智学校负责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招生。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1.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根据考生填报志愿,依据升学成绩,参照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实行多元化择优录取。学校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的等级均达到C级(含C级)以上的学生方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1)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编制,报市教育局审核、平衡后下达。招生中由于生源变化,学校确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
(2)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招收定向择优生的招生办法。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划出公费生招生人数30%的指标定向下达到具体的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推荐报考,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依据录取条件和升学成绩择优录取。根据主城区优质高中学校数量和布点的变化,适当调整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定向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由四个片区调整为五个片区。郊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参照主城区做法制定辖区内一级高(完)中招收定向择优生的招生录取政策,招收定向择优生占公费生招生人数的比例不少于30%。
——义务教育阶段非划片分配入学的初中学生和到外校借读的学生,不得推荐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定向择优生的录取。
——在校三年初中学生的学校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的等级均达到B级(含B级)以上的学生方能作为定向择优生录取。
——达不到一级高(完)中最低提档分数线的考生,不能作为定向择优生录取。
(3)继续实行普通高中体育传统特色项目(网点)学校面向全市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4)五华、盘龙、官渡和西山四区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四区内普通高中,实行统一录取。主城区部分普高学校和普高特色班面向郊县(市)区招生。郊县(市)区普高学校招生由各县(市)区招办自行组织录取工作。开发(度假)园区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考生,按考区内考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招生。阳宗镇考生按主城区考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招生。
(5)调整一级高(完)中录取批次的志愿,在统招择优志愿和定向择优志愿的基础上,增设参考志愿。录取时按照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的顺序投档。高中学校录取时若有未完成的定向生招生指标配额,纳入统招生录取,依据调剂指标和参考志愿择优录取,参考志愿录取分数不得低于统招择优生志愿录取分数线。
(6)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控制在教育部等七部委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执行。在完成公费生录取后,按一级高(完)中择校生录取最低控制线、普通高中择校生录取最低控制线,学校可在全市范围内招收择校生。
2.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实行两种录取方式,一是考试入学:初中毕业生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并填报志愿,由省、市两级招生部门和考生报考学校按有关规定录取;二是注册入学:社会人员凭初中毕业证书向当地招生办公室或学校报名,统一进入全市学生信息录入系统。凭高中毕业证入学的学生,录取学校直接从“非报名考生管理”进入系统录取注册
各地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努力扩大招生办学规模,并结合“两后双百”工程的实施,统筹中职学校招生,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招生方式,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和初级中学,形成乡级政府、职业中学、乡(镇)初级中学共同负责的职业学校招生新格局,确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
所有填报中职、五年制高职学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办法另行通知。只有参加了专业考试的考生才可以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专业考试成绩与文化考试成绩一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专业考试成绩没有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体育类专业。
3.积极支持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民办学校可参加统一组织的录取,也可以自主招生,对招生办学达到一定规模的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全市普高招生的最低控制线。民办普通高中经市招办审批招收的公费学位普高生,由市教育局按招生实际报到人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核拨补助经费。
4.认真落实照顾加分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要切实加强规范照顾加分工作的管理,实行阳光操作,严格按程序审核办理,公开公示,取信于民,维护招生工作和学校的良好形象。相关照顾加分项目和标准另文通知。
五、加强组织领导,净化工作环境
(一)高度重视,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和各学校校长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要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和主城区高(完)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签订招生考试工作管理责任书,进行考评并层层明确责任。
(二)规范管理,确保招生考试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保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岗位职责,健全各个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保密、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落实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试卷保密和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要切实加强对参与招生考试人员的考务培训和考纪教育,严明考试纪律,强化考风管理。要切实做好招生考试期间的安全工作,在考试期间,各考区、考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平稳有序进行。
(三)优化服务,推进“阳光招生”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学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宣传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对学生、家长的服务工作,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肃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市政府关于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实行“三限制”(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和赞助费或建校费等。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强化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考试和勤政廉政的观念,严格执行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不服从统一安排,扰乱招生考试秩序,影响工作大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必须一查到底,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