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危险。
(四)时间已到,请停止操作。
第十一章 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宣布考试开始前动手操作的;
(三)考试终止后继续操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分数以零分计并记入《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一)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考试期间故意破坏实验仪器设备的;
(三)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仿造证件,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六)抽签后,与其他考生对换签号或准考证的;
(七)考生参加两次实验考试的;
(八)考生将试卷、评分表带出考场的。
郑州市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办公室电话:63220515